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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517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17號 原 告 總合建材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9,2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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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