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55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謝友人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9,01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9,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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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1.本金489,556元。 2.自113年7月7日至本件起訴前一日即113年9月29日止(共85日)之利息為6,647元(計算式:489,556×0.0583×85÷365=6,64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3.自113年8月2日至本件起訴前一日即113年9月29日止(共59日)之違約金為461元(計算式:489,556×0.00583×59÷365=46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4.以上合計496,664元。 | 原告以電子遞狀方式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民國113年9月30日繫屬本院。 |
| | | | 自113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1.本金396,251元。 2.自113年7月2日至本件起訴前一日即113年9月29日止(共90日)之利息為5,696元(計算式:396,251×0.0583×90÷365=5,69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3.自113年7月28日至本件起訴前一日即113年9月29日止(共64日)之違約金為405元(計算式:396,251×0.00583×64÷365=40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4.以上合計402,35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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