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567號
原 告 黃長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