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634號
原 告 佳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954,791元(計算如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3,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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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中17,160,000元自民國108年2月14日起至113年12月19日 按年息5%計算利息 | 5,016,721元(計算式:17,160,000元×〈5+310/366〉×5%=5,016,7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請求金額加 上開利息總計39,954,791元(計算式:34,938,070元+5,016,721元=39,954,791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