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635號
原 告 尚霖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義進
陳正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
被告黃義進、陳正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600,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關於利息部分,屬起訴後之孳息,依前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