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636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顏國政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黃柏淵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502元,應繳
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5,450元,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