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64號
原 告 李洪謀
被 告 阮氏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
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3,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