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64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郵政信箱:嘉義水上○○○00000○○○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於民國113年11月8日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108號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7,460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1萬1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餘9,63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