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5號
原 告 月有鑫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嘉義市政府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確認解除
契約行為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7,39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