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陳如媚
被 告 崔倩筠
林正芳
邱建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嘉義市○○○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54平方公尺(以實際為準)之
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4,800元(計算式:5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6,200元/平方公尺=),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