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告 劉清泉
被 告 李世傑
劉晉維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嘉義縣水上鄉柳鄉段669、684地號土地、361建號、1013棟次房屋(下稱
系爭不動產)。又
上開不動產是由原告與被告劉晉維2人(每人各1/2)共同
拍賣買受出賣人李世安之
應有部分1/2,其拍定之價格如附表所示,此有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可證。又原告與被告劉晉維2人每人應有部分1/2,核算其價格為731,000元(計算如附表所示)。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1,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8,04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