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AC000-Z000000000 (年籍詳卷)
兼上一人之
法定
代理人 AC000-Z000000000之父 (年籍詳卷)
AC000-Z000000000之母 (年籍詳卷)
上三人共同
被 告 黃冠達
兼上一人之
郭佳容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
本件起訴金額固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
惟原告三人之
請求權屬各自獨立,應各自
按請求
被告賠償之金額分別計算,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經核定分別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