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92號
原 告 壬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黃國瑋律師
曾怡箏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