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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圓融滿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滿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嘉邑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森永  
複  代理人  周怡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
相  對  人  陳黃春玉(即陳健二之繼承人)

            陳英珠  (即陳健二之繼承人)

            陳進和  (即陳健二之繼承人)

            陳進忠  (即陳健二之繼承人)

            陳進楠  (即陳健二之繼承人)

被      告  陳健二(歿)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陳黃春玉、陳英珠、陳進和、陳進忠、陳進楠為被告陳健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健二於民國114年1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陳黃春玉以及子女陳英珠、陳進和、陳進忠、陳進楠等情,有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卷二第167至175頁),自應由相對人陳黃春玉、陳英珠、陳進和、陳進忠、陳進楠為被告陳健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