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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5號
原      告  安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霞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宏仁律師
被      告  天主教中華道明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福安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鄢若愚  
訴訟代理人  吳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5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依附表所列事項各自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表、
一、兩造是否將所有攻防方法整理成1份書狀。
二、民法第455條所規定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是否包括合意終止
  之情形,請兩造依解釋論表示法律上意見。
三、請被告就原告變更後請求之系爭動產,具狀表示各編號為系
  爭租賃標的物部分,何部分爭執?何部分不爭執?
四、請被告就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書狀具狀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