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65號
原 告 安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黃宏仁律師
被 告 天主教中華道明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福安醫院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5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依附表所列事項各自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附表、
二、
民法第455條所規定租賃物返還
請求權,是否包括
合意終止
三、請
被告就原告變更後請求之
系爭動產,具狀表示各編號為系
四、請被告就原告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書狀具狀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