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65號
原 告 安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黃宏仁律師
被 告 天主教中華道明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福安醫院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3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依附表所列事項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附表、
一、
被告主張原告依
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79條規定為
系爭請
求,然均與原告所主張
租賃契約合意管轄
無涉,本應以被告
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且定法
院管轄應以起訴時為準,不因
嗣後追加請求而使法院有管權
;原告則
抗辯已追加依租賃契約請求返還系爭動產,是依系爭契約第14條規定
合意管轄法院為本院。則原告對被告前開主張,請依法條依據並依解釋論具狀說明,請勿僅說明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