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65號
原 告 安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黃宏仁律師
被 告 天主教中華道明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福安醫院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
被告於10日內就附表所示事項具狀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附表、
壹、被告於民事答辯(四)狀中
自認原告所提民事變更
訴之聲明(二)狀所附變更後附表一所示之動產為原告所有且存放被告處之事實。然原告所提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所附變更後附表一所示之動產似有變動,被告對變動後之動產為原告所有且存放被告處是否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