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68號
原 告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蕭漢華
高宏仁
謝育倫
謝育亞
謝依潔
共 同
蕭宇廷律師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9,217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㈠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斜線所示,即門牌號碼嘉義縣○○鎮○○路○段00號及80巷16號之鐵皮房屋(位置、面積均以實測為準)全部拆除,並
回復原狀返還原告。㈡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4,425元,並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拆除前項鐵皮房屋回復原狀返還原告之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拆除第一項鐵皮房屋回復原狀返還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5,925元。
嗣經本院囑託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測量結果,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編號A磚造鐵皮頂平房、面積2.65平方公尺,編號B鐵皮屋、面積18.04平方公尺,編號C圍牆及樹木、面積8.89平方公尺、編號D圍牆、面積1.65平方公尺,加總面積為31.23平方公尺,有本院
勘驗筆錄及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民國113年6月17日複丈成果圖在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181至183、189頁)。又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5,991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可證(見本院卷第17頁),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23,824元【計算式:31.23平方公尺×15,991元/平方公尺+124,4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
惟原告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6,047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09頁),則原告已溢繳第一審裁判費19,217元【計算式:26,047-6,830】,
爰依職權裁定退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欣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