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被 繼承人 張志強(歿)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
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
相對人張芷嘉、張偉聖為
被告張志強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查
嘉義縣○○鄉○路○段○路○段000地號土地,共有人
黃郭笑、黃明利之繼承人張志強於民國114年5月8日死亡,張志強之繼承人為子女張芷嘉、張偉聖,有張志強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繼承人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自應由相對人張芷嘉、張偉聖為被告張志強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