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9號
原 告 謝麗霞
被 告 陳金利
上列
當事人間塗銷
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20,8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確認
法律關係之訴,
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
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
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
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之抵押權
擔保債權已逾
消滅時效,被告亦未於
請求權消滅後5年内實行抵押權致抵押權消滅,則
兩造對於前述抵押權及其擔保之債權是否有效存在,存有爭執,致使原告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則
依首揭說明,原告提起
本件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之訴,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復此項危險有以確認判決除去之必要,核無不符。故原告提起本件
確認之訴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先予說明。
二、被告經
合法通知,並得委任代理人到場,
惟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或委任代理人到庭,經核閱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8年11月5日,就附表所示
不動產設定登記如附表所示之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抵押權(下稱
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期為102年(應為103年)11月4日,早已逾15年之
請求權時效期間,被告亦未於請求權消滅後5年内實行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業已消滅。又系爭抵押權之設定,係因原告與前夫
離婚後,前夫至原告工作場所並威脅原告家人,原告迫於無奈狀態被帶到某代書處所簽辦,原告未實際拿到200萬元,被告亦未曾向原告索討該200萬元,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並不存在,依
民法第767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
抵押權設定登記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擔保債權20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前段、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有人對於妨害其
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亦為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所明定。
㈡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
業據提出附表所示不動產土地及建物第二類登記謄本等件為證,並有本院
依職權調取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15至32、43至52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
自認,本院審酌前述事證,可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系爭抵押權之
存續期間雖記載為「不定期」、清償日期依契約約定,復查無契約約定之情形,自仍應以擔保之債權成立日期為清償日,原告主張債權清償期即為抵押權登記日期88年11月5日,是其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已於103年11月4日因罹於15年之消滅時效而消滅,抵押權人即被告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亦未於5年間實行抵押權,系爭抵押權即因而消滅。
㈢系爭抵押權已罹於5年除斥期間而消滅,已如前述。惟仍有登記之形式存在,自有害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則原告本於所有權人地位,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㈣又原告以單一之聲明起訴,惟合併先位主張之系爭抵押權債權已逾消滅時效及抵押權人未於5年內實行抵押權,與備位主張被告未交付前述200萬元借款為由,均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性質上雖不能併存而有邏輯上之先後順序,本院依原告意思主張之請求順位(見本院卷第67頁)依序審理,本院既認為原告之先位主張有理由,即毋庸就備位主張另為審認,附此說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0,8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諭知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表:本件土地及建物之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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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⒈權利種類:抵押權。 ⒉登記日期:88年11月5日。 ⒊登記字號:嘉地字第027756號。 ⒋權利人:陳金利。 ⒌債權額比例:全部。 ⒍擔保債權總金額:200萬元。 ⒎存續期間:不定期 ⒏清償日期:依照契約約定 ⒑權利標的:所有權。 ⒒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⒓設定義務人:謝麗霞 |
| 嘉義市○○段000○號(門牌嘉義市○○里○○巷00000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