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吳秀霞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5,305元【計算式:(14萬3,080+9萬3,065+97萬8,029)-(10萬2,389+6萬6,598+69萬9,882)=34萬5,305;各
債權人可分配金額詳見附件】,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1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