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解 筆 錄
原 告 萬薘物流通運有限公司
被 告 順典交通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敏華
上列
當事人間113 年度訴字第341 號給付運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000 年00月0 日下午4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12法庭和解成立,茲
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張佐榕
通 譯 胡展彰
原告萬薘物流通運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律師
和解成立內容:
茲因原告與被告就民國112年9月至000年00月間互為
承攬運送而
衍生之給付運費事件,經相互計算,並加計原告受讓訴外人捷和
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於112年9月至000年00月間之運費
債權、原告代訴外人捷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對被告所負之112年8
月31日、113 年1 月15日共新臺幣(下同)10萬5406元之應付帳
款(112 年8 月、112 年11月之運費)後,雙方同意和解條件如
下:
一、被告順典交通有限公司願於民國113 年11月8 日前以匯款方
式給付原告萬薘物流通運有限公司5 萬2090元。若未依期限
履行,則自113 年11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
按年息百分
之5 計算之利息。
上開筆錄經當庭給閱及朗讀,經兩造認
無訛後簽名如下:
原告萬薘物流通運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陳柏諭律師
被告順典交通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陳敏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張宇安
法 官 張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