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416號
即 原 告 楊湘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末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