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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5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7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起孝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連樹均  
            吳勝興  
            蔡英一  
            歐陽立  
被      告  嘉義市○○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1項第3行關於「面A面積1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1平方公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