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5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嘉義分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得第二審
裁判費3萬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