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608號
原 告 施德賢
侯漢昇即侯新丁之繼承人
侯秀卿即侯新丁之繼承人
黃宏堅即侯新丁之繼承人
潘旭昇即侯新丁之繼承人
潘惠慈即侯新丁之繼承人
陳碧柳即侯新丁之繼承人
陳碧琴即侯新丁之繼承人
陳思帆即侯新丁之繼承人
陳幸姫即侯新丁之繼承人
陳美月即侯新丁之繼承人
陳美雅即侯新丁之繼承人
侯易興即侯新丁之繼承人
朱天送即侯新丁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輔 助 人 朱來發
被 告 賴郁庭即侯新丁之繼承人
賴仲志即侯新丁之繼承人
施素霞
永安宮
上 一 人
被 告 黃金豹
施德忠
施德昌
施佩伶
本件應由賴郁庭即侯新丁之繼承人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滿18歲為
成年,
民法第12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
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
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70條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
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被告賴郁庭即侯新丁之繼承人係民國00年0月出生,此有全戶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見113年度調字第91號卷第173頁),於原告起訴時(113年7月12日)雖為未
成年人,然目前業已
成年而有訴訟能力,未據
兩造提出書狀聲明
承受訴訟,
爰依
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賴郁庭即侯新丁之繼承人本人
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