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622號
原 告 林煒軒
張斐昕律師
被 告 郭三賢
蔡牧城律師
被 告 吳玫鋒
楊子賢
(現於法務部矯政署武陵外役監獄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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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郭皓仁律師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發覺
被告吳玫鋒、楊子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因另案入監服刑,原本以
一造辯論所為之程序有瑕疵,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