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68號
原 告 張賴月枝
被 告 優順保實業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6,5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上開裁定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由原告親自簽收,
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
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附卷為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