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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1號 
原      告  張麗娟   
被      告  黃三貴 
            曾曜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以113年度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新臺幣6萬0,4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訴訟,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1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民事科答詢表、繳費明細資料、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