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813號
上 訴 人 黃振嘉
兼 上一 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70萬元,應徵
裁判新臺幣13,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13,950元,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