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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8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26號 
原      告  誠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華  
訴訟代理人  陳柏愷律師

被      告  好神數位行即林冠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好神數位行為獨資商號,應係以其負責人林冠翰為被告,而林冠翰之住所地在住○○市○○區○○路000號二樓,此有原告之起訴狀及本院依職權查得好神數位行之登記資料、被告林冠翰之個人戶籍資料結果單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