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826號
原 告 誠諺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好神數位行即林冠翰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
被告好神數位行為
獨資商號,應係以其負責人林冠翰為被告,而林冠翰之
住所地在住○○市○○區○○路000號二樓,此有原告之
起訴狀及本院依職權查得好神數位行之登記資料、被告林冠翰之個人戶籍資料結果單附卷
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