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83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吳晨華即吳明錩、楊孟娟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一、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 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第2項、第113條 準用第79條亦有明文規定。被告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解散,請具狀補正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 住居所,並提出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 二、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5,097元(計算如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234元,扣除原告已繳36,937元外,尚應補繳297元(計算式:37,234元-36,937元=297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 | 4,673元(計算式:656,932元×83/365×3.128%=4,673元) | | 287元(計算式:656,932元×51/365×0.3128%=287元) | | | | 18,691元(計算式:2,627,739元×83/365×3.128%=18,691元) | | 1,148元(計算式:2,627,739元×51/365×0.3128%=1,148元) | | | | 269元(計算式:51,454元×83/365×2.295%=269元) | | 17元(計算式:51,454元××51/365×0.2295%=17元) | | | | 1,525元(計算式:292,268元×83/365×2.295%=1,525元) | | 94元(計算式:292,268元××51/365×0.2295%=94元) | | | | | | | 本金、利息、違約金總計3,655,097元(計算式:3,628,393元+25,158元+1,546元=3,655,097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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