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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8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3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明仁  
被      告  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晨華即吳明錩


被      告  吳晨華即吳明錩


            楊孟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