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943號
異 議 人 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異議人與
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異議人對於本院
書記官民國114年7月23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943號書記官處分書提出異議,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4款規定,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中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