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943號
抗 告 人 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943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按於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提起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查依
上開規定
本件應徵抗告費用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