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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9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6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明仁  
被      告  雲慶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佩芳  
被      告  蔡慶兪  
            蔡慶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全文中有關「蔡慶俞」之記載,均更正為「蔡慶兪」。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全文中有關「蔡慶俞」之記載,顯係「蔡慶兪」之誤,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