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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邱俐綺(原名邱素貞)

            邱宏信 
            邱雪真 
            邱俊傑 
            邱怡萍 
            邱怡菁 
上列當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1,093,797元為相對人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編號1、2、3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邱俐綺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03,001元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68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可證。又邱俐綺名下並無財產可供清償債務,而附表所示之財產為被繼承人邱宗秋所有,邱宗秋於民國108年9月2日死亡,邱張蔗、邱俐綺、邱宏信、邱雪真、邱俊傑、邱怡萍、邱怡菁為其繼承人,邱張蔗又於109年12月27日死亡,邱俐綺聲明拋棄繼承,邱張蔗之繼承人為邱宏信、邱雪真、邱俊傑、邱怡萍、邱怡菁,是如附表所示之財產自應由相對人共同繼承,並為公同共有。因相對人間協議分割,復無不能分割之情形,然相對人邱俐綺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致聲請人無法受償,為此聲請人業依民法第1164條、第242條、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規定,代位相對人邱俐綺提起訴訟,請求被繼承人邱宗秋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應予分割,現由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98號事件審理中,為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有不測之損害,聲請准就附表編號1、2、3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五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項及第9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至債權人基於對債務人之債權所取得之代位權,僅涉及代位訴訟當事人之要件,而與訴訟標的無關,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12號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68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邱宗秋、邱張蔗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繼承人戶籍謄本、邱俐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釋明方法。又聲請人提起之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98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係基於遺產分割之物權關係,且該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之規定,聲請人之釋明尚有未足,爰依上開規定,命供擔保後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四、次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審酌附表編號1、2、3所示遺產之價額共4,861,318元,故以此作為該不動產之客觀交易價值,應屬適當。又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可能需進行之期間約為4年6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未逾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依113年4月24日修正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二點規定,第一、二審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2年、2年6月,合計約需4年6月),是相對人因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可能遭受之損害,為將附表編號1、2、3所示不動產變價後於上開期間可得之法定利率利息。從而,相對人因本件不當登記所可能造成之損害為1,093,797元【計算式:4,861,318元×5%×(4+6/12)年=1,093,7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命聲請人應為相對人提供之擔保金為1,093,797元。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核定價額
權利範圍
應繼分比例
1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0.28平方公尺)
233,156元
1/1
1.邱宏信:4/15
2.邱雪真:4/15
3.邱俐綺:3/15
4.邱俊傑、邱怡萍、邱怡菁:公同共有4/15
2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61.02平方公尺)
469,854元
1/1
3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540.04平方公尺)
4,158,308元
1/1
4
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00號之建物
267,900元
1/1
5
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號之建物
4,200元
1/1
6
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號之建物
1,400元
1/1
7
中埔鄉農會(活存)
346,802元
-
8
現金800元
800元
-
9
車牌號碼000-000之機車
10,000元
-
備註:編號1、2、3之核定價額,合計4,861,3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