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相 對 人 C0000000-0(真實姓名、
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主 文
准將
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3年8月4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
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
法律規定。相對人現年3歲且有身心發展議題,法定代理人無力妥善照顧,獨留其在旅館內,前更有疏忽照顧、不當管教致傷之通報紀錄;相對人受安置後口語表達及生活自理能力大有提升,法定代理人消極配合難以聯繫約訪,處遇計畫難以執行,且居無定所,又無其他親屬資源可供協助,需持續透過強制性
親職教育及會談提升法定代理人親職功能,且經本院函請法定代理人對
本案聲請繼續安置表示意見,然未見有何回覆。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
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