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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  對  人  C0000000-0(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3年8月4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人現年3歲且有身心發展議題,法定代理人無力妥善照顧,獨留其在旅館內,前更有疏忽照顧、不當管教致傷之通報紀錄;相對人受安置後口語表達及生活自理能力大有提升,法定代理人消極配合難以聯繫約訪,處遇計畫難以執行,且居無定所,又無其他親屬資源可供協助,需持續透過強制性親職教育及會談提升法定代理人親職功能,且經本院函請法定代理人對本案聲請繼續安置表示意見,然未見有何回覆。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