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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相 對 人 主 文 一、准將 相對人A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十三日起, 延長安置參個月。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 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母親 即法定代理人B持續拒絕聯繫及訪視,僅以手機簡訊再次向社工回應拒絕接回照顧受安置人,受安置人外祖母至今無法聯繫,而受安置人親屬亦均無力且無意願負擔照顧受安置人之責;評估受安置人母親拒絕行使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且拒絕聯繫及處遇,親職功能無法提升,為確保兒少基本生存及受照顧權益,實有持續安置之必要;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母親,迄今均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等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三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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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