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主 文
准將
相對人A自民國113年8月18日上午10時起,延長安置3個月。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本院函詢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就本件延長安置
之意見,未見其有何回覆,復經評估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無法提供
適切照顧、保護,其口頭承諾安全計畫,然卻無實際積極作為,且1個月前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因無法實行安全計畫,安置相對人妹,1個月後再次因疏忽議題安置相對人,復無其他適當親屬可協助照顧
,故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
,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
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