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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3年8月18日上午10時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本院函詢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就本件延長安置之意見,未見其有何回覆,復經評估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無法提供切照顧、保護,其口頭承諾安全計畫,然卻無實際積極作為,且1個月前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因無法實行安全計畫,安置相對人妹,1個月後再次因疏忽議題安置相對人,復無其他適當親屬可協助照顧,故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