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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同上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3年11月25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社工定期訪視相對人在寄養家庭之應、健康、情緒及受照顧情形,培養適切生活習慣,輔導寄養父母給予正向陪伴照護;目前配合主責社工處遇,早日輔導相對人母親停止親權出養或釐清相對人生父身份與意願後司法途徑,由其父接回;相對人自出生後遭母親遺棄,且係其母親婚姻中與其他對象生育之子女,市府主責社工與原生家庭尚處遇工作中,建議相對人不宜結束安置返家,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