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主 文
准將
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3年11月25日止。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
聲請狀所載,經社工定期訪視相對人在寄養家庭之
適應、健康、情緒及受照顧情形,培養適切生活習慣,輔導寄養父母給予正向陪伴照護;目前配合主責社工處遇,早日輔導相對人母親
停止親權出養或釐清相對人生父身份與意願後司法途徑,由其父接回;相對人自出生後遭母親遺棄,且係其母親婚姻中與其他對象生育之子女,市府主責社工與原生家庭尚處遇工作中,建議相對人不宜結束安置返家,
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