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C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主 文
准將
相對人A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3年11月25日止。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
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父親為其主要照顧者,但其長期處於生活不穩定狀況,涉有多起刑事案件,現階段相對人父親因違反藥事法因累犯不得易科罰金,後續有強制勒戒及服刑10個月待處理,其父親自述尚未收到入監報到資料,入監時間不明,於相對人安置
期間,雖相對人父親努力改善,但評估現階段尚需時間解決其自身
法律問題,故評估相對人父親難
適任相對人主要照顧者,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
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三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