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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C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3年11月25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父親為其主要照顧者,但其長期處於生活不穩定狀況,涉有多起刑事案件,現階段相對人父親因違反藥事法因累犯不得易科罰金,後續有強制勒戒及服刑10個月待處理,其父親自述尚未收到入監報到資料,入監時間不明,於相對人安置期間,雖相對人父親努力改善,但評估現階段尚需時間解決其自身法律問題,故評估相對人父親難任相對人主要照顧者,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三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