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主 文
准將
相對人A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
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核符合
法律規定。審酌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因工作時右腳嚴重燙傷,自113年6月20日至113年8月初無法工作,自113年8月初始開始工作;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再婚配偶則無意願接回相對人照顧;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希望可安置至相對人升上國中後再結束安置,因其再婚配偶尚無法接受與相對人共同生活,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欲替相對人在外租屋,並安排就學及固定提供零用金使用,經社工評估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現階段無法針對相對人提供
適切照顧安排,又無其他親友可提供照顧,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