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相 對 人
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C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D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上列四人
F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主 文
一、准將
相對人A、B、C、D自民國113 年9 月5 日起,
延長安置參個月。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父、母親即法定代理人E、F親職功能尚待提升,受安置人父親自民國113 年7 月拘提期滿出監後,目前持續從事工地水電工作,但工時不穩定,受安置人母親則為待業狀態,家庭經濟狀況勉強維持在最低水平,受安置人住家長期因水管管線問題,日常盥洗無法每日進行及家中環境髒亂,有滋生傳染病之虞,尚不宜進行漸進式返家處遇;又親友均無意願照顧受安置人,受安置人祖母已年邁,且需獨力照顧受安置人兄長,已無量能提供照顧受安置人,而受安置人父親手足均各自組成家庭,均表示無力負擔照顧受安置人之責;再者,受安置人父、母親受限於酗酒及精神問題,親職功能仍有待提升,現對於受安置人結束安置返家之照顧資源未有明確安排,且經濟收入不穩定,為確保兒少基本生存及受照顧權益,實有持續安置之必要;另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父、母親,迄今均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等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三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