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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3年12月10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目前相對人母親再度入監服刑,故暫時無法會面,目前會面對象主要為相對人父親;相對人父母親已達成共識,由父親行使親權,但主要照顧者為母親,此部分仍須了解其父母親之狀況,現階段相對人暫無返家之可能性
,仍先以會面為主,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爰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