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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設嘉義市○區○○路000 號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代  理  人  林育慶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3 年9 月11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下或稱母親)因入監服刑,無法發揮親職能力,亦無其他親屬資源可協助照顧,受安置人由聲請人進行安置,受安置人整體生活作息、身心發展、就學均穩定,其正處於發展期,身高明顯增高,體況穩定無其他異狀,並遵循寄養家庭作息,亦願意配合安置前即進行之課輔,應穩定並未轉換課輔處所,上下課由寄養父母接送,對於安置後生活穩定、接受度高,受安置人在遇不熟的人初步會安靜觀察,但會聽從他人指令動作,熟悉後能主動表達想法及合群互動,整體狀況穩定,然其認知較弱但應對正常,自立能力建構持續進行,亦需持續引導,其在學科學習上仍大部分落後,學習動機較弱,須持續輔導給予協助,其在校有參與社團,與同儕及師長互動整體狀況穩定,在寄養家庭假日會參加教會活動,期間會遇到親生妹妹,雙方有戶動機會,但受安置人不會積極與妹妹有互動;又受安置人在寄養安置後的生活、就學及受照顧狀況均穩定,評估其原生家庭功能不彰,現階段尚有安置需求;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母親,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 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