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主 文
准將
相對人A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
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遭受其
監護人之OOO及OO乙案,於民國113年1月23日由相對人原本就讀之學校性平事件之調查結果認定有遭他人OO及OO之情形,該人將接受相關輔導課程14小時,並以書面對相對人道歉。相對人目前安置於機構,生活學習狀況正常,未表達返家意願,也擔心返家會再受害。相對人年幼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亦無其他親屬有意願照顧,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
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