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遭受其監護人之OOO及OO乙案,於民國113年1月23日由相對人原本就讀之學校性平事件之調查結果認定有遭他人OO及OO之情形,該人將接受相關輔導課程14小時,並以書面對相對人道歉。相對人目前安置於機構,生活學習狀況正常,未表達返家意願,也擔心返家會再受害。相對人年幼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亦無其他親屬有意願照顧,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