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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C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B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九日起,延長安置三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繼父之親職教養功能較為薄弱,受安置人父母雖有工作收入,但因在外仍有借貸、債務問題,收支狀況不平衡,整體經濟狀況不佳,無法在外租屋;親子會面時受安置人大部分時間與手足互動,受安置人母親在旁使用手機或休息,雖家中同住成員眾多,但均因自身、溝通狀況欠佳,及家庭成員互動緊張等狀況,無法提供受安置人切照顧、教養及保護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母親,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等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