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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四日起,延長安置三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B有多次吸毒紀錄,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3年4月1日因毒品案件為警查獲,現場其同居人為通緝犯、租屋處有毒品與吸食器,相對人處於毒害環境中,相對人並檢出毒品反應;安置初期,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積極表達探視與接返態度,但持續未出面訪談或申請親子會面,且未出席相對人二姊停親案件開庭,113年5至6月間,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因未繳房租遭房東退租,113年7至8月間,社工持續聯繫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未果、現行蹤不明;經確認相對人無其他親友支持照顧系統。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等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三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