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相 對 人
主 文
一、准將
相對人A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四日起,
延長安置三個月。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
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母親
即法定代理人B有多次吸毒紀錄,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3年4月1日因毒品案件
為警查獲,現場其同居人為通緝犯、租屋處有毒品與吸食器,相對人處於毒害環境中,相對人並檢出毒品反應;安置初期,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積極表達探視與接返態度,但持續未出面訪談或申請親子會面,且未出席相對人二姊停親案件
開庭,113年5至6月間,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因未繳房租遭房東退租,113年7至8月間,社工持續聯繫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未果、現行蹤不明;經確認相對人無其他親友支持照顧系統。
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等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三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