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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代  理  人  林育慶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3年9月30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現在安置處所受良好照顧,親子關係持續建構發展中,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已完成16小時之強制性親職教育,雖於000 年0 月間自行覓得一檳榔攤工作,但近期因其自身焦慮症、恐慌症等議題而中斷工作,亦暫時取消親子會面,導致與受安置人之互動關係改善緩慢,而其亦因家庭關係衝突而離開原生家庭,失去親屬支持系統,同居男友雖表示願提供照顧協助,但其在外地工作,照顧能力尚待評估。綜上所述,受安置人母親身心狀況與照顧支持系統需重新評估,與受安置人雙方親子互動關係改善緩慢。又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母親,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